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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开店8月起必须办理营业执照

正文字体: 2008-7-3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晨报

  非营利性交换除外 网站容纳无照者将挨罚

  除在网上交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等3种情况外,网上开店8月起必须办理营业执照。经过反复论证,市工商局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昨天对外公布,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就算是在家上网卖小物件,也得按照民宅商用的有关政策办照。

  网售小物件 也得办执照

  根据管理意见,3种情况不需要办照或重新登记:已经有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取得信息产业部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完成网站备案,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

  此前,在办法征集意见时,各界对如何界定“非营利”有争议,“曾有人提出按照商品数量进行界定,但经过论证认为,这种单纯界定不妥当。”市工商局特种交易监督管理处处长王靖表示,意见出台的主旨是促进支持互联网商业发展,不宜对个人物品做出硬性规定,希望交易双方按照商业活动的原则和规范,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将由法院等仲裁部门进行个案甄别。

  在网上出售首饰、化妆品等小型物件在家里邮寄就能完成交易,这种经营活动也需办照。根据办法,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其登记注册按照《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即必须经过邻居、居委会等相关利害人的同意方能作为登记注册地址。

  容纳无照者 网站要挨罚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上商城、网络黄页等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有义务查验并留存商户的资质证明;建立电子交易记录,并将交易记录保存至少两年;建立内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明知道商户无照还准许其在自家平台上经营的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将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由工商部门对此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提示

  办照留出一个月缓冲期

  意见从8月1日起实施,王靖提醒网商应尽快在7月底前办理相关手续。此外,今年年底之前,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设立的商务网站、网上商店或宣传网页首页下方,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链接,指向其信息公示子页面,信息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全称、经营范围和住所(经营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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